“三不三增”,
£ 案件數量不減,處理難度增大;
£ 工作壓力不減,維權責任增大;
£ 崗位風險不減,職工期望增大。
勞動爭議概念
£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就勞動的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不同于民事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并不是處于平等主體的地位。
勞動爭議特點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
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調解仲裁法立法日的
£ (一)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
本法從性質上說是程序法,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法,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 (三)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根本的特點就在于其主體一
方是勞動者,這一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
處理的重要性。勞動爭議直接關系到勞
動者基本生活的維持和工作權利的實
現,也關系到其家庭的維持和穩定問
題,因此,勞動爭議是一個帶有社會性
的問題。
調解仲裁法適用范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 一裁兩審
£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舉證責任
£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 (一)誰主張,誰舉證
£ (二)用人單位的特殊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調解組織
£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
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
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
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
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
擔任。
調解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支付令】
£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 一是為了盡快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二是為了解決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強化調解的作用。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達成調解協議。
申請支付令的程序
£ 本法沒有規定申請支付令的程序,只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為勞動者申請支付令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是:
£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由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前提是達成了調解協議,因此,勞動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調解協議書就可以。
£ 2.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 3.受理。
£ 4.審查和決定。人民法院經過書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合法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如果調解協議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駁回。
£ 5.清償或者提出書面異議。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提出抗辯。因此,對于法院發出的支付令,用人單位可以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就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 6.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 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
£ 本法沒有對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仲裁管轄
£ 第二十一條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仲裁時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
期間繼續計算。
£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
申請仲裁不受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時效的理解 中斷
£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 1.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
2.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發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本條第二款規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里的“中斷時起”應理解為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仲裁時效的理解 中止
£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 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
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 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僅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人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后時效進行的時間合并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仲裁時效的理解 特殊
£ (四)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
£ 本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一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
£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答辯書的書寫
£ (I)首部主要包括標題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 (2)案由。簡要寫明對何人提出的何仲裁案件進行答辯。
£ (3)答辯意見。該部分應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明確答復,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態度,寫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一般先陳述事實,再提出自己的意見,或承認其請求,或反駁其請求,對仲裁請求的反駁,既可以從實體上,也可以從程序上進行反駁,重點是揭示對方法律行為的錯誤之處,對方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中的不是之處;提出相反的證據,說明自己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以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予以法律保護。從程序上反駁主要是說明申請人不能提請仲裁,仲裁庭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等方面。
£ (4)反請求。若申請人有反請求,要具體寫明反請求的各項內容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
£ (5)尾部。該部分應寫明致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在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的姓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出其全稱,并另行寫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理人也應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在附項欄中寫明附件的份數及名稱并按順序號裝訂在答辯書正文之后。
視為撤回仲裁裁決和缺席裁決
£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缺席裁決
£ 相對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對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參與仲裁審理時,仲裁庭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并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后,即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是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進行缺席裁決,否則也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
質證、辯論、陳述
£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后意見。
£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 辯論是見解不同的人彼此闡述理由,辯駁爭論 。
£ 陳述當事人向仲裁員有條有理地表達*后觀點
證據及舉證責任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
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
認定事實的根據。
£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
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 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 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仲裁庭調解】
£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先予執行
£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終局裁決
£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裁終局的概念和含義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
£ 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二是一裁終局有范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 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 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勞動者提起訴訟】
£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撤銷裁決有以下特點:
£ (1)撤銷裁決的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救濟途徑與用人單位不同,根據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的救濟途徑是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申請撤銷裁決。反之,用人單位只能申請撤銷裁決,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 (2)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裁決。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3)申請撤銷裁決,不影響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銷裁定之前,仲裁裁決仍然有效。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和法律后果
£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這里應當注意:(1)當事人既包括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仲裁裁決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就同一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
£ 仲裁裁決作出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 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現在兩個方面:
(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仲裁不收費
£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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