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原國家勞動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參保人員(含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下同)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個人賬戶余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累計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本息)。
二、參保人員死亡時沒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如個人賬戶有余額,個人賬戶儲存額結息至其死亡當月,其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三、參保人員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并按月領取定期救濟費的,如個人賬戶有余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前暫不予以繼承并繼續按規定計息;在一個結息年度內各月的賬戶余額,為上月賬戶余額減當月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差。個人賬戶儲存額不敷支付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員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并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本息減去供養直系親屬領取的一次性救濟費后的余額依法繼承。
四、退休人員、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在一個結息年度內各月個人賬戶余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當前月個人賬戶余額=上月個人賬戶余額-當前月支付的基本養老金總額×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南欣越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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